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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采购人代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部门、二级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明确采购人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代表界定

采购人代表是指学校项目单位所选派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项目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

二、采购人代表选派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评审前应对采购人代表选派情况严格保密。

(二)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记录;

2.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且在本单位工作至少满一年,教学科研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业主代表还应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能较好地描述招标采购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单位应在评审日前1天确定采购人代表,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涉及教职工、学生利益的项目可由纪委办公室或者国资部门同时派员见证项目评审。

三、采购人代表回避情形

(一)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采购人代表选派程序

(一)采购项目评审业主代表由采购需求单位选派;

(二)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由采购标的占主要部分的单位选派;

(三)采购项目评审业主代表选派事项应填写评审业主代表派遣表(详见附件),国资处作好相关记录。

五、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遵循有关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按规定时间达到评审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采购组织单位核验身份。

(三)按要求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四)不得参与开标大会,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仅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审。

(五)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六)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七)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八)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九)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十)评审现场服从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十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十二)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姓名、专家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请学校各单位高度重视采购人代表选派工作,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采购人代表要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维护评标秩序,确保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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